请问对市税务局补税的决定不服,应如何提起行政复议?

2020-07-08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一、关于复议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关于申请复议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三、关于复议申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四、关于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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