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万去哪了?
2019-11-23 作者:孙彦民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吃亏的常常是纳税人。
早在2009年总局组织的重点企业税收自查中,因为这个问题,我们在辅导多家集团自查时,就和多个地方的税务机关就这个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
这就是自产产品视同销售,纳税人如何进行纳税申报的问题。
上栗子。
甲公司为一家生产彩电的企业,共有职工200名,20×7 年2月,公司以其生产的成本为10 000元的液晶彩电作为春节福利发放给公司每名职工。该型号液晶彩电的售价为每台14 000元,甲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3%。假定200名职工中170名为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30名为总部管理人员。
彩电的售价总额为2 800 000元(14 000×170+14 000×30),彩电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64 000元(2 800 000 ×13%)。
1.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2 689 400
管理费用 474 6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 164 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 16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64 000
2.实际发放彩电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2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2 000 000
假设甲公司除了这笔业务外,没有其他业务,则甲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 2 364 000元。
申报的正确方式本该如此。
可是部分税务机关却提出了异议:计入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的部分,应该按照成本结转,不能按照公允价值结转,应该调增80万元。还有观点认为成本已结转了200万,计入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的部分属于重复扣除,应该全额调增。
其实,这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
但是,在实务中,更多的企业往往因为会计处理不正确,根本就未意识到这是个问题而多缴了税款。
来看下这些纳税人的错误会计处理。
1.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2 009 400
管理费用 354 6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 364 000
2.实际发放彩电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 364 000
贷:库存商品 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64 000
纳税人这样会计处理的结果是,应纳税所得税为-1 564 000元。
两种会计处理,两种结果。236.40万元和156.40万元,少亏了80万。
奇怪吗?
看明白这个案例,也就理解了北京国税解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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