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允诺是指行政主体为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责,向不特定相对人发出的,承诺在相对人实施了某一特定行为后由自己或由自己所属的职能部门(如下属财政部门)给予该相对人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的单方意思表示行为。
行政允诺的特点有许多,例如行为的单方性,类似于悬赏合同中的“悬赏”行为;行为的奖励性,就像本案中各地的招商引资优惠;行为内容和程序上的自由裁量性。
襄阳市为了吸引个人投资者到襄阳减持限售股,以政府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投资者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给予已纳税款39.5%的奖励。
任某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将自己持有的2200多万股皇氏集团股票转入襄阳某证券营业部,并于2015年2月6日至2月12日间减持股份970万股,减持成交金额人民币255289482.80元,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47425240元,实际应缴43399212.06元。
根据上述政策,襄阳市政府应奖励任某17142688.76元,但是襄阳市政府仅支付了4932037.10元,剩余12210651.66元一直未支付。
任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襄阳市政府支付剩余的财政奖励金。
法院认可任某与襄阳市政府之间形成行政允诺法律关系,但却判决任某败诉。
原因就是: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襄阳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允诺超出了自身法定权限范围。
本是为了实现双赢,结果却是双输。